「樂器行」練團太吵 5鄰居告上法院1原因敗訴 網友:自求多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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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陳盈蓉

最常與鄰居產生糾紛的問題,「噪音」絕對是最大宗,日前《DailyView網路溫度計》才整理統計出網友熱議的「10大居家噪音」,前十名聲量總計破2萬,可見此議題在網路上的探討不少。

近日據《udn聯合新聞網》報導指出,在桃園中壢區一名盧姓男子因開樂器行,被隔壁鄰居嫌吵,提告要求盧男造成的噪音不得侵入他們家,台灣高等法院駁回鄰居們的上訴,也在網路上引起熱議。

樂器行製造噪音鄰居不堪其擾 老闆不認有在製造噪音

報導指出,盧男2016年起在桃園市中壢區的房子經營樂器行,前後花費70萬兩度施作隔音裝潢,他認為樂器行所製造的聲音,都在一般人社會生活應忍受的範圍,加上房子就位於中壢火車站步行不到5分鐘的距離,附近住戶都是商辦,應當對噪音容忍程度與純住宅不同,盧男不認為他有在製造噪音。

不過5名隔壁鄰居則表示,盧男的樂器行不僅是販售樂器而已,還會提供顧客「團練」,從中午開始到晚上9點持續彈奏樂器,讓他們不堪其擾,多次要求盧男降低噪音、施作隔音設備,但盧男都置之不理,讓他們其中兩名住戶甚至罹患適應障礙合併焦慮憂鬱症狀、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狀,須定期就醫。

樂器行製造噪音鄰居不堪其擾 老闆不認有在製造噪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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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器行與鄰居都在「商業區」 5名鄰居無理敗訴

不堪其擾的5名鄰居先是報警,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,但他們仍不滿,提告要求盧男造成的噪音不得侵入他們家,須賠償5人各5萬元,對此,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雖然民法規定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,但若侵入輕微或是土地形狀、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,則不在此限。

因此,樂器行造成的「噪音」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客觀標準是一大關鍵,進一步調查發現,當事人居住的地方,屬於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、噪音管制標準規定的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商業區營業場所,這點雙方都不爭執,其管制標準為日間67分貝、晚間57分、夜間52分貝,但鄰居自行蒐證的錄音檔卻都沒超過標準。

高院表示,樂器行雖然曾被警方依社維法開罰,但社維法的「噪音」認定不是以持續可量測的聲響為必要,加上當時警方只憑住戶的陳述就當裁罰依據,缺乏客觀證據,一審認為樂器行是營業場所,且管制區別為第三類,聲音並未超標,判鄰居敗訴。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鄰居主觀上無法忍受,不等於樂器行侵權,駁回上訴。

樂器行與鄰居都在「商業區」 5名鄰居無理敗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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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友搖頭:住商業區只能自求多福啦

此判決經媒體報導曝光後,網友紛紛表示:「對商業區的營業單位來說,這判決也算是有重要的意義」、「住商業區怪東怪西,笑死」、「請人來做隔音吧,這種都好解決,空汙比較難搞、「難道商業區居民就不能爭取住宅區的居住品質嗎?法官:對喔」、「就跟你跑去麥當勞K書叫旁邊的人別吵一樣,不會去圖書館K書膩」、「住商業區只能自求多福啦」、「真的在乎的可以自己花錢隔音呀,隔音又不是只有對方能做樂器行,合法的話你就把自己房間隔好」。

網友搖頭:住商業區只能自求多福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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