奇怪知識/為什麼出售「繼承房產」還要支付高額稅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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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李易云
住商企研室執行總監徐佳馨分享一個實際案例。有位林先生在111年1月以3000萬買下一棟房子,沒有貸款,但不到6個月就過世了,後來由成年分居的兒子小林直接繼承,並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。由於該房屋的「公告土地現值」與「房屋評定現值」合計只有600萬,且根據財政部公告規定,111年之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,故核定小林免繳納遺產稅。
繼承3個月後,小林臨時急需一筆現金周轉,且考量市場行情並無太大變化,於是把繼承而得的房屋同樣以3000萬元轉賣給隔壁鄰居。不久小林卻接到國稅局通知,要求他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,且因他持有期間不到一年,交易獲利達2400萬,所以要繳納超過100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稅。
小林這下子傻眼了,父親當年以3000萬元購得,他同樣以3000萬元出售,哪裡有獲利2400萬元?這應該是國稅局弄錯了吧?
繼承人未必獲利 是雙方計算成本與所得基礎不同所致
事實上,造成這種現象的主因,並非是繼承人真有獲利,而是雙方計算成本與所得的基礎不同所致。
根據《所得稅法》第14-4條規定,個人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,如是繼承取得者,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,扣除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,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,以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,始為所得額。由於小林是繼承取得,且該房屋當時的「公告土地現值」與「房屋評定現值」共計為600萬,現在又以3000萬出售,所以國稅局認定小林售屋賺得2400萬元。
而且要特別留意的是,105年房地合一稅上路,根據新制,只要是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地,出售時均適用本稅制,且對於短期套利者均課徵重稅,即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者,適用稅率為45%;超過2年未逾5年者,稅率35%;超過5年未逾10年者,稅率20%,超過10年者稅率1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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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免繼承資產僅成紙上富貴 繼承前務必妥善規劃試算
綜合上述可知,雖然繼承所得的房屋成本「房屋評定現值」與「公告土地現值」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,但與當時購入的價格勢必有相當大的差距,如果子女在繼承後又在短期內出售,偏低的成本認定與短期持有的高稅率,無疑將成為沉重負擔。
那有節稅解套的辦法嗎?有的。
徐佳馨建議,繼承房地後長期持有,等到稅率降至20%再出售;或是依規定申請重購自住退(抵)稅優惠;或是設法符合嚴格的自用條款規定,即將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入,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,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,待出售時,即可適用稅率10%和自住房400萬免稅額。如果不想繼承資產遭到巨額稅金瓜分,繼承前務必要妥善規劃試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