缺工缺料 爆建商「加價才交屋」!內政部:最高可裁罰150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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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陳盈蓉

受到缺料缺工的影響,導致建商營建成本提高,近日就傳出有預售屋建商要求買方要加價才肯交屋之事,內政部於前(20)日表示,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,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,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,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,建商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則無權解約。

建商喊加價不然就解約 內政部:可裁罰150萬元

由於有買方出面向媒體指控,兩三年前選在高雄買預售屋,不料交屋前卻接到建商通知,表示因為原物料上漲的關係,每坪必須加價3萬才能交屋,否則就是走解約退還已繳價金路線,之後再根據合約賠償違約金,讓買方無法接受,認為建商沒有誠信貪心。

內政部特別強調,建商違約時,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,建商原則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,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、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,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。同時也提醒,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、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,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,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、36、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,如仍不改善,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

對此,網友紛紛表示:「150萬,一戶就賺回來了,笑」、「一次罰150億直接喝止不是更好」、「小建商先賣別人之後脫產你怎麼罰」、「你玩不過建商的」、「法院定讞判交屋都沒擋住了,能多強制」。

建商喊加價不然就解約 內政部:可裁罰150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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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商無權主張解除契約

內政部補充說明,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內政部公告之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已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,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,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,通知買方進行交屋,以確保建商依約完工,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。

而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,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,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,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。依定型化契約規定,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,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。

如果建案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,仍未取得使用執照,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,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,應同時賠償違約金,而建商為違約之一方,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,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。

建商無權主張解除契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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